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办法》的起草,是为了适应我市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和国家本市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特别是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目前,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方面还有明显的不足,如,一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守约意识不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缺位,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手段单一等。
2019年5月,上海市政府出台的《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首次提出了“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制度”的要求。2020年12月,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十九条,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办法》的审议稿。2021年12月30日,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7日正式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除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几个主要文件,还有本市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等。适用范围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这里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是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归集、评价以及分级分类监管的市区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是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内容、来源和构成与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的分类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将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分四类: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其他信息。其中“增信信息”是国家提倡纳入的。此外,还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列举了各类信息内容、信息归集要求。
四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进行了规定。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动态评价。记分总分值为100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将养老机构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规则除了记分以外,还有直接判定等级,即“一票否决”,目的是为后续强化对行业严格禁止性行为的监管提供依据。
五是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对A级、D级的,向社会公开,可查询评价结果。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民政部门依据评价和信用分级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如对A级、B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对C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正常监管措施;对D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六是规定了失信信息的期限、信用修复的条件、异议申请的办法和处理、法律责任等。失信信用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负责归集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的规定,开展失信信息修复。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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